
重庆市四川商会诚信承诺公约
2019-09-17
新闻来源: 重庆市四川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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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,营造会员健康向上的经营和发展环境,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,树立重庆市四川商会良好社会形象,以利共建诚实守信的“百年川商会”,特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第三条 商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第四条 坚定不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听党话、跟党走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,讲政治、树正气,抵制错误及不良言行。
第五条 严格遵守商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自律公约》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。
第六条 文明经营,守法经营,诚信经营。对内,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,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,严禁违法用工;对外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合理的竞争原则,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及合法竞争,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。
第七条 在商会,团结和谐、相互尊重、相互包容、相互团结、相互支持,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、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,反对相互拆台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,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。提倡会员遵循“大帮小、强帮弱”的办会理念,互相团结协作。
第八条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,要时刻注意个人形象,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、损害商会的声誉;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禁止酒后驾车。
第九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
第十条 监事会将作为监督机构,将定期就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,公约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底表彰优秀会员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
(三)劝其退会;
(四)涉及“黄、赌、毒”、被列失信人名单为否决项,以及其他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附则
第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8年5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承诺人签字:
重庆市四川商会诚信承诺公约
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,营造会员健康向上的经营和发展环境,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,树立重庆市四川商会良好社会形象,以利共建诚实守信的“百年川商会”,特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第三条 商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第四条 坚定不移遵循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听党话、跟党走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,讲政治、树正气,抵制错误及不良言行。
第五条 严格遵守商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自律公约》和商会其它的规章制度。
第六条 文明经营,守法经营,诚信经营。对内,完善企业劳动合同制度,企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,严禁违法用工;对外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合理的竞争原则,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及合法竞争,反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。
第七条 在商会,团结和谐、相互尊重、相互包容、相互团结、相互支持,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、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,反对相互拆台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,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。提倡会员遵循“大帮小、强帮弱”的办会理念,互相团结协作。
第八条 会员特别是领导层,要时刻注意个人形象,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、损害商会的声誉;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禁止酒后驾车。
第九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
第十条 监事会将作为监督机构,将定期就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,公约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底表彰优秀会员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
(三)劝其退会;
(四)涉及“黄、赌、毒”、被列失信人名单为否决项,以及其他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附则
第十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十三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8年5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承诺人签字: